本报泰安11月1\日讯(记者 李虎)15日,记者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已获批准,定于下个月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经济困难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本次获得批准的《法律援助办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政府第82号令《泰安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记者注意到,与82号令不同,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把征地、拆迁中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经济困难公民明确列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范畴。
《法律援助办法》明确表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工作者等,这些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免收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公证、司法鉴定事项的,应当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根据新规定,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或者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据了解,经济困难公民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在征地、拆迁中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都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