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5日讯(记者王逸群)15日,记者走访市区部分药店发现,因各种原因退换已买的药品时,很多药店都搬出“售出概不退换”的旗号给予拒绝。为此,市药监部门表示,没有相关硬性规定。
“有的包装还是完好的,为什么不能退换呢?”“药品也是商品,又有购物小票,商家应该退货啊。”记者近日采访中了解到,有不少市民买错药或买重药去药店退换时,药店总是以“药品售出概不退换”的行业规定拒绝。
15日,记者走访了市区多家药店,在陶然路一家药店里,销售人员告诉记者,药品属特殊商品,售出后概不退换。而红旗路上一家药店的工作人员则称:“这是行业的规定,买错药是消费者的原因,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为此,记者拨打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没有药品“售出概不退换”的相关规定。同时,工作人员表示,药店之所以对卖出药品不给予退换,是考虑到如果有人将售出的药品调换成假药,并通过退换手段回流至药店,会对市民用药安全带来隐患。
同时,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药品如有质量问题,售出7天内可以凭购物凭据进行退换,但对于“售出药品不予退换”一说没有硬性规定,市民要保管好购药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