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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私规“偷一罚十”惹争议
律师:“家规”不符合国法,无法律效力
  • 2010年11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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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李彦慧)“商场、超市里都规定‘偷一罚十’,这种规定合不合理,算不算霸王条款?”15日,市民刘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记者调查发现,“偷一罚十”的规定在卖场里很是普遍。律师表示,这种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大世界步行街一家服装店,试衣间里赫然贴着“偷一罚十”的告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即使没有“偷一罚十”的告示,包括大型超市在内的购物场所,也在行“罚十”甚至“罚百”之实。在新威路一超市,两名保安正在入口处给进入超市的顾客封包,他们表示,抓到偷拿超市商品的,一般以商品的十倍价钱罚款,不愿意拿罚款则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偷一罚十”成为超市不成文的规定,各超市纷纷表示这是无奈之举。市区某超市负责人坦言,在对付偷窃行为的手段中,“偷一罚十”运用得最多,效果也最好。“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每天都能抓着一两个偷东西的,上个周我们一天丢了3件900多块钱的衣服,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威慑小偷。”一超市服装卖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对于超市的这种规定,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处罚太严重了吧。”环翠区的张先生表示,“偷一罚十”的警戒作用十分明显,但这种对待“小偷”的“土政策”合情不合法。也有的市民则认为,小偷的行径十分令人讨厌,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净化不良的社会风气,提醒大家“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山东英良泰业事务所的李云开律师表示,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据行政处罚法,只有国家机关才能进行处罚,商场没有处罚权。即使是对方错了,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擅自处罚。李律师表示,如果商家被盗,应该将人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或者通过法院追讨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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