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牟永来)22日,记者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德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将于12月1日实施,届时德州27万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将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
据介绍,即将实施的暂行办法当中,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将坚持统一基本制度和政策、统一参保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待遇调整、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统一经办工作流程等“六统一”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计划(预算)控制。据悉,此举将德州市的失业保险制度由县(市、区)统筹变为市级统筹,将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德州市失业保险费征缴实行“五险合一,一票征缴”,行政区域内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驻德部队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等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及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及时存入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及时转入同级财政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纳入市级统筹。
据了解,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核定,实发工资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原则上以本单位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