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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字后验货”成快递潜规则
律师:消费者有权拒绝
  • 2010年11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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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 王健)不少经常用快递的市民都有这样的经历,快递送达包裹时,都是先签字后验货。签完字,如果货物有什么损失,快递公司便不负责了。律师认为,消费者有权拒绝“先签字后验货”。

    兰山区的王先生在淘宝上网购了一件羽绒服,当快递公司送来包裹时,王先生想验货,但是快递员却提示他要先签字后验货。虽然王先生的货物并没有什么损失,但是王先生还是觉得不合理。

    王先生说,根据这一要求,消费者不签字,就不能打开包装验货,但当消费者签字后发现快递物品受损或被掉包,往往会因为“已经签字确认”,导致自己的诉权被剥夺。

    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梅传高律师认为:“先签字再验货”这一快递潜规则属违法行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享有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设置了一道障碍,如果不签字,消费者就不能打开包装验货,知情权就无从实现;消费者如果在签字后验货发现快递物品受损或被掉包,则往往会因为消费者已经签字确认而不能退货,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这一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

    因此,梅传高律师认为,“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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