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1月25日讯(见习记者李钢记者李文鹏)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条例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对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7天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对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3天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1小时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