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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伤人设置者将担责
  • 2010年11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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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26日讯(见习记者 李钢 记者李文鹏)《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遇有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恶劣天气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设置者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维护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现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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