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7日讯(记者李文鹏 见习记者 李钢)27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两件地方性法规被废止。
据介绍,《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于1996年8月11日颁布实施,已实施14年。自实施以来,对引导、支持和促进私营经济的加快发展,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该法规内容已被上位法覆盖,失去存在的必要,因此废止。
《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已实施13年,对规范济南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看,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对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审计方式也有所改变,该法规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