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9日讯(见习记者 宗韶峰)行医,开诊所必须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也可以出租?
近日,记者在某论坛看到一个帖子,发帖人称需要租用一个《执业医师资格证》,并留下了联系电话及QQ号。随后,记者拨打了电话,发帖人自称姓宋(以下均称宋某),威海人,想和朋友在芝罘区合开一家医院,由于宋某还没有考取口腔方面的医师证,所以想暂时租用一个以应付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审查。当记者问“是否有人联系他“时,宋某做出肯定回答,但称由于发证地区或专业方面的差异,都被其回绝了。随后记者又问他,即将开设的是专科门诊还是综合性医院时,宋某称为综合性医院,并称可以和租借方签订“合同”,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及纠纷时可以分清责任。之后,记者又联系了网上一位自称有医师证要出租的人,但对方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记者就此合同的合法性采访了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的盖素敏律师。盖律师明确告诉记者,这是一种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款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一旦出现医疗纠纷,那么签订这种所谓“合同”的双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这种租用《执业医师资格证》开设门诊医院的行为,政府机关又该怎样监管呢?记者采访了芝罘区卫生局医政科,一位姓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执业医师资格证》是行医及开设医疗机构所必须的条件,证件需要持有者经过严格的考试及审批注册程序后才可以取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在谈到监管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卫生监督部门会365天不间断地检查辖区内的公共卫生场所,一旦发现没有行医资质、无证行医等行为,一定会按照规定处罚。
记者在街头采访了一位姓张的市民,听到记者介绍的情况,他直言“太可怕了,这种行为完全是不顾人的生死”。“这种行为一旦发现,一定要狠狠地罚。”在南山公园东门等车的初女士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