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赵兴超)11月28日,一名13岁的孩子偷拿家里的购物卡买了一部手机。律师表示,孩子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其法定监护人可予以撤销。最终,商场同意退款。
28日,家住泰城迎春小区的市民陈女士发现,13岁的儿子小松手中不知何时多了一部新手机。与此同时,家里一张面值500元的购物卡也不见了踪影。在陈女士的再三追问下,小松承认因为贪玩偷拿了购物卡,在商场购买了一部价值390元的手机和一个40元的内存卡,并办理了一张手机卡。陈女士并没有过度责备小松,小松也主动把剩余的购物卡和手机一并交到她的手里。陈女士认为,儿子还是未成年人,买手机是一时冲动,应该退款。但却发现商家已在发票背面注明:手机已试,三包已讲,无质量问题不能退还。
泰安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手机无质量问题很难退款,这种情况不属于其协调范围之内。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杨永涛律师介绍,因为小松才13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此类民事行为。小松这种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可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进行撤销。商家在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时,有义务询问未成年人,确定其监护人是否知晓。
经过协商,商场售货员表示可以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