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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今起实施
工程超2万平米须先考古
  • 2010年12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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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30日讯(记者李文鹏乔显佳)12月1日,最新修订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正式开始施行。11月30日,在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谢治秀介绍,依据新《条例》,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先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这一新规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介绍,随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旧城改造项目的迅猛推进,个别地方重经济开发、轻文物保护,甚至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文物为代价,严重威胁文物安全,甚至对文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谢治秀表示,有数据表明,上世纪80年代全省文物普查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16000余处,根据正在进行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最新统计,其中已有1603处不可移动文物点消失。同时,随着公路、铁路、南水北调等各类重点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大量的文物勘探、考古、保护工作亟待开展,仅去年全省文物考古发掘面积就达到4万平方米,相当于建国以来考古发掘面积的总和。

    依据即将实施的《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并应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涉及文物保护方面的决策,应先听取专家意见。对于古遗址、古墓葬等田野文物的保护,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则由县级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这在全国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属首次。

    《条例》明确要求,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这样的规定,在全国也是第一次。对未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建设等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可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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