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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实施
4329处不可移动文物昨起享“县级待遇”
  • 2010年12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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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日讯(记者 侯文强通讯员曲晓晖 周霞)1日是《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实施的第一天,烟台市在文化中心广场举行大型庆祝活动。按照条例规定,烟台市长期处于“无保”状态的4329处不可移动文物,即日起开始有了法律保护。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统计,烟台市登记不可移动文物4621处,其中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只有292处,4329处不可移动文物处于“无保”状态。烟台市博物馆考古部主任闫勇表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是一个法律空白,许多不可移动文物还没有划定保护级别。

    据了解,在1日正式实施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里,进一步规范了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做出“至少每五年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规定。按照条例,此后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可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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