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后,省级卫生部门所采购的基本药物,要在采购结束之后3日内向社会公布其价格和数量,基本药物采购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没有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药品不得采购。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的《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以上信息。
采购药物须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通知指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不够规范,采购价格没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区部分药品供应配送不及时,影响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和群众受益程度。
对此,通知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对于药物的质量和价格,通知明确,基本药物采购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意见表示,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还提出,各省(区、市)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
采购过程提供虚假证明将严惩
意见提出,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区、市)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另外,在国家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各省(区、市)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意见表示,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进行处罚。违反法律规定者将依法惩处。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