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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前交保证金辞职起纠纷
劳动仲裁部门:企业应退还保证金,但当事人需支付企业违约金
  • 2010年12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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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2月9日讯(记者 孙丽乐)2006年,菏泽姑娘王红(化名)到威海一家日资企业工作,并于2009年被公司派遣去日本总公司培训一年。公司要求她回国后继续在本公司服务至少三年,并收取了王红两万元的保证金。今年王红提出辞职,要求公司退还保证金,公司却不予退还。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公司应退还保证金,但王红需支付违约金。

    职工公司不应该收取押金

    王红在2006年2月到经区的一家日资企业工作。工作满三年后,被

    公司外派到日本的总公司研修一年。2008年10月10日,王红和公司签订了外派研修生协议书,公司要求王红研修一年后必须回到威海分公司工作三年以上,并要求王红交两万元保证金,一旦违约,将不返还这笔保证金。

    今年11月,王红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退还两万元的“押金”。王红认为,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可以收取员工任何性质的押金,而且她在日本培训期间“在总公司也干了活”,认为企业应该返还保证金。

    企业纠纷不属劳动关系范畴

    全权代理此次纠纷的日资企业方的曲律师表示,外派研修生协议书中的第五条约定,王红在研修期间,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中止。公司无需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工资待遇由研修单位提供。据此,当时缴纳两万元保证金时,公司和王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既然没有劳动关系,那么也不存在押金一说,此次纠纷也就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曲律师同时表示,国内一些出国劳务机构外派人员出国学习或者打工,都需要几万至几十万元的费用。而公司没有收取王红的任何相关费用,仅仅收取的两万元也是为了保证其继续服务三年的保证金。在这

    种情况下,公司本来就付出很大,而三年服务期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仲裁部门公司应退还保证金当事人需支付违约金

    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的吴照坤律师介绍说,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王红工作的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应该返还保证金。但如果企业能提供有关培训费用的相关证据的话,王红也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王红还

    差两年才能达到服务期,中途违约,大概需要支付培训费用的2/3作为违约金。

    威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高运涛表示,王红由分公司外派至总公司属于一个公司之间的人员培训和交流,即使签订的协议书中称研修期间劳动关系中止,实际中这种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收取保证金也是不允许的。但是企业只要能拿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外派员工去日本培训公司确实拿出了相关的培训费用,员工同时也需要按照履行服务期限的比例支付给企业相应的违约金。

    经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表示,此次纠纷将过几天才能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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