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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明年将纳入保险统筹
惠及全市一万余名老工伤人员
  • 2010年12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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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闫丽君通讯员 张运光 马国华

    9日,记者从烟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伤科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烟台市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届时将惠及我市一万余名老工伤人员。

    万余名老工伤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烟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伤科的张运光科长告诉记者,此次被纳入全市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老工伤人员包括2004年4月30日之前在企业发生工伤以及2006年12月31日以前在事业单位发生工伤的全部1-10级老工伤人员及其供养亲属,涉及到我市1万余人。

    他指出,这部分人包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在实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人员,以及按规定已领取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但是也有例外。”张运光科长指出,“对于那些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已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统筹管理纳入范围。”

    五大项将列入统筹管理

    “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意味着与之相关的五大待遇项目将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张运光科长介绍说,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将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那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老工伤,将停发伤残津贴,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如果一些老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其生活护理费也将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仅如此,张科长还指出,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属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而对于那些按规定已领取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如果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那么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此外,还有辅助器具配置费这块,如有必要,同样执行上述政策。

    最后,张科长补充说,“那些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的工伤待遇和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项目,不在此范围,仍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新政实施后一家企业可减60万元负担

    “此办法施行后,将大大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烟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伤科的张科长表示,就拿烟台港集团公司来说,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以后,原来由烟台港集团公司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高达60万元将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据了解,2011年1月1日起,凡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及其供养亲属,其工伤待遇都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届时,老工伤人员的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发生工伤时政策法规规定的待遇标准和以后历年工伤保险调整水平核定。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和结算管理、办理程序及就医规定等,也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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