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张焜 通讯员 敏洁)为逼住户搬迁,30岁的金峰(化名)等三人竟想到了制造“炸药包”,扔进户主家中,诬陷其储存、使用爆炸物。12日,奎文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09年9月份,有人找到家住坊子区的徐强(化名),称出钱让徐强找人帮忙拆除于某等两个住户。10月7日傍晚,徐强找到了干个体的金峰,说出价4万元让其想办法让住户搬家。金峰当即答允,又找到了租住在昌乐的李波帮忙。10月9日,李波到于某家附近转了转后告诉徐强和金峰,于某声称会拿炸药炸他们,不太容易让其搬迁。
这时,金峰想到了个嫁祸的主意,用石灰、锯末等混合起来做一个类似炸药的东西,扔进于某家中。然后报警让警察抓他,趁着他离开时拆掉房子。三人一拍即合,随即开始准备,用雷管和鞭炮药绑在一起,制作了一个长约10厘米、粗约5厘米的圆柱体炸药包。
在多次探点后,第二天凌晨4点多,李波等人将爆炸物扔进了于某的住宅院中,接着报警“揭发”,见到警方赶到现场后才离开。金峰随后从徐强处获得了2万多元钱,但没有想到在2天后就被警方抓获。同日,徐强和李波也被刑拘。
7日,在庭审现场,徐强等人对制造爆炸物之事供认不讳,但徐强认为,爆炸物里就是石灰、锯末,没有任何杀伤力。而制作爆炸物的李波也辩驳说,爆炸物没有连接电线和启爆装置,不可能爆炸。
公诉人员称,经过鉴定,爆炸物为一个完善的电发火爆炸装置,在外接电源作用下,可发生爆炸。如果爆炸,可致1.39米范围内的人员严重伤害或死亡,对1.85米范围内的人员产生重等程度伤害。
辩护律师认为,负责鉴定爆炸物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只有检验炸药、爆炸残留物的资质,并不能检验电发火爆炸装置。其次,勘验笔录内容,不能够说明,从于某家中取得的爆炸物就是徐强等三人制造并投掷的。
中午12点多,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