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2月13日讯(记者 李虎)13日,记者从泰安市人民政府获悉,泰安市近日出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对泰安市辖区内参保人员,跨社保经办机构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接续作出规定,参保农民工也适用本办法。
根据这个实施办法,泰安市户籍的参保人员从市外返回本市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不同的县市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但对男性满50周岁和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市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根据规定要求,参保人员在市内流动就业,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市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确定待遇领取地。
据了解,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