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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房卖给个人居民不服
小区居民联名申诉,买卖双方伪造购房合同被戳穿
  • 2010年1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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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壁 本报通讯员 闫琳

    小区居民共有的物业用房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刘某后,小区物业拒绝交付。刘某通过跟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将小区物业起诉到法院,并获得胜诉。小区居民认为这是刘某跟已经被取消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恶意串通伪造的合同,并向检察院提请抗诉。检察官通过合同中一个被提前一年开通的当事人手机号,找到破绽。

    青岛市某小区的130余户居民无法接受,本属于小区居民共有的物业房被法院判给别人。原来,市民刘某拿着跟小区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向法院起诉,称自己购买了目前该小区物业使用的房屋,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区物业进行交付并办理过户,法院判决刘某胜诉。

    2009年6月,该小区业委会委托律师来到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递给检察官有他们130多人签名并按有手印的抗诉申诉书。小区居民在申诉书中称,2006年被吊销的某国有房地产公司也是他们小区的开发商与刘某合谋,伪造了一份2001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称已经购买该小区的物业用房,刘某以此要求将本应业主共有物业用房交付给他并办理过户手续,而且法院判决刘某胜诉。小区物业用房成了别人的房产,损害了小区全体居民的利益,小区居民请求检察院给予帮助。

    检查院干警调查发现,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一份2001年4月青岛某房产公司与一个刘姓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

    合同格式存在疑点

    检察官通过比较发现,刘某提供的与该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与其他小区居民购买房屋合同存在极大差异。同时期小区居民购买房屋的正常合同书上,盖的都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收据用的是财务专用章,而刘某的这份合同和收据盖的章不是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而全部都是公司的公章,两个疑点让干警们开始怀疑这份所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真实存在。

    检察官认为如果交易真实存在,购房款不可能不经公司出纳,但要证实合同的真伪,仍然缺乏关键证据。

    手机号暴露虚假内幕

    后来,办案检察官发现,跟该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刘某留在合同上的电话号码是以133开头的,而经调查后证实,133的号码是联通于2002年开通的CDMA号段。检察官们紧接着查询了在案卷里出现的每一个电话号码,他们发现这些号码无一例外是在2001年之后才开通,其中一个甚至是在2007年才开通的

    最终,在完整、缜密的证据链下,该房产公司与刘某导演的这出虚假交易不攻自破,2010年11月16日,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该院2007年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原审刘某要求将合同中的小区物业公共用房交付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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