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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受托还车贷竟给忘了
经消保委调解,经销商承担了2000多元还贷违约金
  • 2010年12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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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5日讯(记者杨金涛 通讯员 刘英明刘敏)庆云县市民王先生预付给经销商的款项,因经销商未及时支付给银行,致使他违约,要赔付银行2000多元,对此经销商拒绝担责。最终,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销商承认错误,支付了2000多元的违约金。

    据介绍,今年9月2日,庆云县王先生在庆云县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中了一款价值6万余元的轿车,最终决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并签订了相关合同,其中规定:首付2万元,其余2年之内还清,月还款额1830元,每月25日之前必须还款,否则视为王先生违约,需支付违约金2000余元。

    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王先生被告知分期还款的信用卡要等几天才能拿到。由于急于打理远在天津的生意,王先生与经销商约定:先把第一月还款的1830元留给在庆云居住的王先生的姐夫,若25日之前信用卡未发放,则由其姐夫负责在25日之前将款项交付给经销商,经销商再支付给银行。

    然而,9月27日,王先生接到银行方面打来的电话,称其9月份需交付的1830元未如期到账,视为违约,为此需要支付2000多元的违约金。

    听到这里,王先生感到很吃惊,随即与其姐夫联系,可其姐夫明确表示自己已于21日将此款项交付给经销商。于是王先生立即与经销商联系,但经销商核实后却表示,由于工作比较忙,销售人员一时疏忽忘记了,但帮助王先生交付第一个月的款项,属额外服务,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听到这样的答复,王先生很气愤。王先生认为,销售人员的一时大意,才致使自己违约,违约金理应由经销商赔付。转眼三个多月过去了,王先生也往该销售公司跑了无数次,但双方均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12月13日,王先生来到庆云县消保委请求帮助。

    庆云县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最后,经销商同意无条件赔付2000多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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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
经销商受托还车贷竟给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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