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5日讯(通讯员 陈楠记者 赵壁)青岛市宁夏路附近一小区居民毛先生(化名)嫌家中暖气片不热,而且供热公司没有按规定退费,要求供热公司按照原本的施工设计图纸对供热管道进行整改,却被拒绝。毛先生因此从2005年-2009年的供暖费都没交,被供热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北法院判决毛先生交齐供暖费和滞纳金。
青岛某供热公司屡次向住在宁夏路附近某小区的居民毛先生索要2005年来的供暖费用,都遭到毛先生的拒绝。供热公司便将毛先生起诉到法庭。
毛先生认为该供热公司,给他们楼上供暖根本不达标。供热公司在安装楼的供热设施时未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应该安装两条供热管道只安装了一条,造成该楼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而且2005年之前因供热不达标产生的退费也没有退还。毛先生称,楼上居民曾多次因供热问题联名上访,该供热公司迫于压力,于2006年8月4日向他们承诺,整改管道,把现有的一根管道按照图纸整改为两根,但一直没有兑现。
法院认为,供热公司对毛先生的房屋进行了集中供热,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热关系。毛先生应当按时交纳供热费。而毛先生称供热公司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安装管道,造成温度不达标,应当整改,供热公司予以否认,毛先生对此未进一步提交测温单等证据进行证明。法院还认为,关于供热管道的设计、安装、施工、整改等事项,与供热公司索要供暖费用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纠纷。同时毛先生要求退还2005年以前的供热费,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可以在取得相应证据后,另行向供热公司主张权利。
近日,市北法院依法一审判决,毛先生向青岛某供热公司支付2005年至2009年的供热季供热费合计人民币5222.78元,同时支付相应滞纳金926.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