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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驾车出车祸遭雇主起诉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 2010年12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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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5日讯(见习记者徐艳 通讯员 刘元元)受雇驾驶员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雇主的车辆等造成损失,雇主起诉雇员要求其承担车辆等损失。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驳回雇主的诉讼请求。

    周某与乔某系雇佣关系。2009年11月,乔某驾驶周某实际所有的半挂货车行至日东高速公路72KM路段时与刘某停在超车道的货车相撞后,又与王某正常行驶的货车相撞,致乔某和乘车人周某当场死亡,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部分损坏。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乔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时,未将受阻机动车依次在行车道内等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及乔某货车上的乘坐人周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

    乔某亲属将事故对方车辆实际所有人和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乔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后乔某亲属又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将乔某驾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以雇主身份对剩余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周某又起诉了乔某亲属,要求其在继承乔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事故导致周某的车辆损失、价格认证费、施救费等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雇员乔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具有重大过错,应在其近亲属起诉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适当减轻雇主周某的赔偿责任。但雇主因雇员的过错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财产损失,是作为优势群体的雇主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正常的经营风险,产生的相关损益应由经营者承担。

    据此,日前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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