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邹城12月19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通讯员 孔凡静 王桂花)刘某多次购买冰毒,除留部分自己吸食外,大部分都加价后卖给他人,共计贩卖毒品达20余克,记者日前从邹城法院获悉,刘某以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刘某系邹城人,只有20余岁,平时就经常吸食冰毒,并把购得的毒品除少部分自己吸食外,大部分毒品再转手贩卖给他人以牟利。2009年3月份,刘某来到邹城市区一家宾馆,分两次把3.5克冰毒卖给他人。2009年5月份,刘某又来到了邹城市区某小区的租赁房内,分4次把3克冰毒转卖。
此外,刘某还供述,在2008年11月份时,他经常和朋友在玩麻将时一起吸食冰毒,有时是送给朋友,有时则是直接把毒品卖给他们,共计约有4克。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自2008年3月至2009年5月期间,多次向他人销售冰毒22.4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