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邹某、李某通过网络,以合法商品交易为掩护与买主进行假冒卷烟交易活动,价值共计14万多元,后被泰山区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
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间,邹某为进行销售假烟,先后纠集李某、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参加,并购置了台式电脑、手机等物品作为工具。
他们利用手机及QQ与买主联系,确定假冒卷烟的交易数量及价格,并通过互联网淘宝网站上注册的“包包店批发”“烟嘴宝贝”等店铺。以合法商品交易为掩护,与买主进行假冒卷烟交易活动。后通过快递公司将假冒卷烟发送给买主,再通过支付宝、快递公司接收货款。
至案发前,邹某共向安徽省廖某等人销售假冒卷烟价值共计14万多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销售假冒卷烟价值共计9万多元。杜某在泰安售卖假烟被查获后,供述了从网上购买假烟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赶赴深圳,于4月1日将邹某、李某抓获,并在其租房处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卷烟46条。
泰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报记者 陈新 贾丰元 石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