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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即入罪”要的就是“后果很严重”
  • 2010年12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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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 扬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第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对此条款,委员们有着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有人则认为,公职人员更应该模范遵守法律。(12月22日《新京报》)

    就“醉驾即入罪”而言,社会舆论给予了广泛称赞,认为在醉驾泛滥成灾的现实情况下,非“入罪”不足以遏制醉驾。若说“醉驾即入罪”对公职人员更显严厉因而不公平,我认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表面上看,公职人员会因醉驾丢掉“铁饭碗”,损失似乎更大。但是,普通百姓醉驾,除被处拘役和罚金之外也会丢掉工作,刑满释放后还可能找不到工作,连报考公务员的资格都没有,这样的后果同样很严重。既然我们秉持“职业不分高低贵贱”的信念,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公职人员丢掉工作比普通百姓丢掉工作的后果更严重。

    其实,不只是“危险驾驶罪”,不管犯了什么罪,相同的刑罚对于不同的人都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即不同的人付出的实际代价不一样。此外,不仅醉驾会让公职人员丢掉公职,他们若有其他犯罪行为,同样会丢掉公职,后果也很严重,但能因此将其他罪名和刑罚统统取消吗?当然不能。

    诚如有的委员所言,公职人员更应该模范遵守法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并不是什么苛刻的要求,公职人员若真的担心丢掉工作,不要酒驾、醉驾便是,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公职人员更应该做到。公职人员是酒驾、醉驾的高发群体,其背后是公款吃喝每年耗费公帑数千亿,民意对此沸反盈天,如果“醉驾即入罪”能够遏制不良官场酒文化,为政府、为百姓节省一点钱,则善莫大焉!

    “醉驾即入罪”,不论情节和后果,如此“一刀切”确非绝对公平,但应该看到,在某种意义上,如此“一刀切”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醉驾是否“入罪”视情节、后果而定当然是理想境界,但在一个特权横行、人情关系泛滥的社会,所谓视情节、后果而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很可能变成视权力大小、关系亲疏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心情而定。所以,我们不得不“一刀切”,以压缩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以迫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实际上,无论是新设“危险驾驶罪”还是“醉驾入罪”,本意就是提高违法成本,对醉驾等行为施以更严厉的惩罚,要的就是“后果很严重”,公职人员因醉驾丢掉工作,与这一立法本意完全吻合。况且,如果酒驾、醉驾得不到有效遏制,不知将有多少无辜的生命倒在车轮之下,将有多少幸福的家庭在醉驾者一身酒气中家破人亡,相对于这些,若干敢于醉驾的公职人员丢掉工作,这个后果实在不算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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