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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临沂兰山拆迁办原主任获刑17年
  • 2010年12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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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临沂12月22日讯(通讯员敬华 增才 记者 志英)12月15日,临沂市兰山区拆迁办原主任王某被兰山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追缴赃款244.5万余元、没收非法所得45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女)今年44岁,大学文化,是临沂市兰山区建设局拆迁办公室(以下称“拆迁办”)原主任。2005年至2009年间,王某利用担任拆迁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拆迁补偿过程中,单独或与他人结伙,采用虚开、多开垃圾清运费及退还旧房材料拆除费的手段,贪污政府拆迁补偿款167.7万余元,王某还先后多次收受多个拆除公司多人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73.8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05年6月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拆迁补偿过程中,两次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5.2万元的经济损失。另外,王某在担任拆迁办主任期间,还与他人结伙,使用2个拆除公司的资质承揽拆除工程,再加价转包给他人,从中非法谋利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结伙侵吞公款、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鉴于王某所犯贪污罪系自首,又主动供述其大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所犯滥用职权罪情节轻微,遂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10年和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追缴赃款244.5万余元、没收非法所得45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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