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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买交强险,次责赔付80%
原本只需赔2000元,最后赔了6500元
  • 2010年12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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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2日讯(通讯员周妍 刘素虹 记者 赵壁)一辆大中型拖拉机与一辆无牌摩托车发生事故,致摩托车上乘客受伤。交警认定拖拉机负次要责任,却因为拖拉机没有投交强险,需要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拖拉机一方原本只需赔付费用的30%,却不得不赔付80%还多。

    11月的一个傍晚,20岁的杨某乘坐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路上与李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当时摩托车的前轮撞在了拖拉机的左侧,两车均受损失,杨某在车祸当时被甩出后车座,是事故中唯一的伤者。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员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

    杨某案发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肩、右下肢软组织伤,经住院治疗15天后情况好转出院。杨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拖拉机的车主包某和司机李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597.26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中的大中型拖拉机自2009年3月投入使用时曾经加入“交强险”,但到期后一直没有续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强制险到期未续保或未投保的,视为无交强险,一旦在交通事故中被确定承担责任,不论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首先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当于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包某起初表示难以接受,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只负次要责任,如果赔偿原告损失的30%,也就是2000元左右还可以接受的,却要履行本应由交强险负担的责任,几乎要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经法官反复做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包某赔偿原告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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