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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老建筑最高罚100万
青岛将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
  • 2010年12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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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2日讯(记者 宋珊珊 崇真)历史老建筑保护有了更严规定,破坏老建筑最高面临百万罚款。22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青岛市规划局局长王亚军在会上做了关于《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他说,《条例(草案)》要求“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明确青岛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为市域范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为历史城区。历史城区的范围为东自海岸线沿延安三路向北至长春路、威海路、海泊河,北以海泊河为界,西、南以海岸线为界。为保护好这些历史建筑,《条例(草案)》将历史建筑分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重要历史建筑和控制历史建筑四类,规定实行分类保护。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罚款额的百分之一加处罚款。

    改变历史建筑的庭院、绿地用途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维护、修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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