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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河致伤残学生索赔21万
法院一审判学校无过错,学生不服已上诉
  • 2010年12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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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2日讯(记者侯文强 通讯员 夏枫 小丽)在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上,学生小马不小心摔倒致右腿韧带撕裂伤,构成九级伤残。由于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1万余元。记者22日从莱阳法院了解到,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马是莱阳卫生学校的一名学生。2008年11月19日下午3时许,学校组织各班级进行拔河比赛,小马在拔河中不小心摔倒致右腿韧带撕裂受伤。经鉴定,小马的伤情已经构成九级伤残。

    受伤后小马到烟台市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1万元。在住院期间,莱阳卫校共借款3.4万元给小马住院花费,并由小马的母亲给莱阳卫校写了借款条。不过由于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小马最终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小马在庭审中表示,学校在组织拔河比赛前,未进行安全教育,也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才导致在拔河中发生摔伤的事故,所以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莱阳卫校负责人则反驳称,学校在组织拔河比赛时对各班级提前做了安全教育,动员学生自愿参加。比赛当天天气很好,并有学校负责人亲自组织比赛,比赛秩序良好,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莱阳法院办案法官认为,小马已成年,可以参加该体育比赛活动,而且小马受伤是意外事故,学校在组织活动中并没有过错,因此法院认定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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