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2日讯(见习记者 姜海姣)日前,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实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分隶属关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均应为其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规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或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或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或60%计算,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缴费。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有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生育医疗费仍按规定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部分由生育职工负担。生育职工到医院生育时,应持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女职工生育住院申请表》,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结算手续。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因生育引起的生育并发症,其医疗费用由医院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办法,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方便生育职工的原则,合理确定生育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全市生育职工的生育待遇审核、计发统一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日政发[2008]63号)、原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劳社[2008]6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