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2月26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 利用在同学家住宿的便利条件,杨某竟然两次偷同学的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价值达10000余元。近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盗窃罪,因杨某自愿赔偿同学的损失,且大部分赃物都被追回,法院酌情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和2010年3月11日,杨某利用在同学贾某家中住宿的便利条件,分两次盗窃了贾某的铂金项链一条,铂金手镯一个,还盗取了金戒指、玉手镯、钯金耳坠等物品,杨某将盗窃的铂金手镯销赃后得赃款2700元。经查,杨某盗窃物品的总价值达11000元。案发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所盗取的黄金戒指、钯金耳坠、玉手镯等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贾某。杨某也自愿赔偿了贾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杨某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