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张焜 通讯员 王小枚)一位市民开车被人追尾,在索取车损赔偿后,又索要了车辆贬值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27日,记者了解到,近年不少车主开始索要车辆贬值损失,这一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损失赔偿,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2010年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市民刘军(化名)驾车等信号灯时被陆海(化名)驾驶的汽车撞出,致使车子后部严重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海负事故全部责任。与陆海协商索赔不成,刘军将其告上了法院,索要医疗费、车辆损失及车辆贬损价值共计10万元。
审理期间,法院委托检测机构对刘军的车进行了检测,确定碰撞事故造成的贬损价值约为3万多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由于事故对刘军的车造成损坏较为严重,致使车子在驾驶舒适性、安全性及车辆操控性等性能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下降。且修理过程中采取整形喷漆修复也难以达到事故前的漆色,从而导致该车的价值低于同等无事故车辆,故该车辆的贬损价值系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陆海应予赔偿。遂判决支持了刘军的贬值损失请求。
记者了解到,该案中车损赔偿金额为4万多元,仅比贬值损失多了1万多元。贬值损失已经成为事故车主索要赔偿的重要一项。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目前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各地类似案件的判决各不相同。目前国内对车辆贬损赔偿的争议不小,有的认为车损赔偿已经包括了贬值损失了,此外,车子维修、更换了一般部件,有的做了保养,车子应该不但没有贬值,还因此增值了;但也有人认为,车损是指车辆修复到能够使用所需要的费用,能够使用并不是恢复到原状,因此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