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兖州12月27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杨超 记者 晋森) 马某在兖州一工地运送建筑石子,后李某等人也参与其中并和马某发生矛盾,马某于是对送建筑石子的李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强行收取“抽头费”,非法获利共计3400余元,近日,兖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马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马某在兖州市区一建桥工地负责运送石子,后外地人李某也参与运送石子并与马某竞争,马某对此耿耿于怀。2010年5月7日,马某对往工地送石子的李某等人进行威胁、殴打,并从每方石子中强行收取5元的“抽头费”,获利2000元。5月22日,马某伙同他人再次来到该工地,以同样的办法,又威胁李某等人,强行每方石子收取2元“抽头费”,强行索取了1400元,后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马某主动退回了赃款。 法院一审后认为,马某采取威胁的办法,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马某主动退回了赃款,根据马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