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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须及时公开
有条件的应上网,没条件的可登报
  • 2010年12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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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2月28日讯(记者 郭静) 今天,记者从省编制办获悉,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特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其中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必须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根据该办法,需要公开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除外。 

    在公开方式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依法要求公开的信息,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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