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兵
在南门社区里,玉苑小区12号楼用铁栅栏和砖石围起,形成一个独立的楼院。围墙、传达室、自行车棚……这些都是由12号楼60户居民自己花钱建立的。不仅如此,小区居民还自己整理院内的花草树木。整个单元楼60户居民不用居委,不用物业,自己管理自己,形成一个和谐融洽的小集体。 玉苑小区自治好处还真不少,原先绿化空地花草荒芜、枯枝烂叶,现在花草被修剪得干干净净,整整齐齐。原来居民车辆常常丢失,现在盖起了车棚和围墙,不仅车辆安全了,而且摆放也整齐了。不但小区的居住环境改观了,而且,业主们的精神面貌改变了,在自治自管的过程中建立深厚的友谊、融通了和睦的邻里情。 然而,小区自治不能光靠热情。因为,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热心的市民难免被无端地怀疑从中捞好处,一些热心业主乐意做工作,却不愿意参与小区相关账目管理便是这个原因。这当中也不排除个别管理者私心作祟,把小区管理当作增加额外收入的机会。因此,在小区管理费用问题上,要确保各项收支明细账单的透明,以赢得居民对小区管理的信任。 笔者以为,小区自治的主体是业主委员会,而要切实让业主委员会成为这种主体,关键在于细化管理职责、明晰奖惩办法。对此,有必要单独立法。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业委会经常与居民打交道,若无相关法律法规可依,许多棘手问题就难以顺利解决,小区自治就易陷入困境。只有从法律法规层面明晰业委会主体地位,明确相关职责以及奖惩办法,小区自治才能走得更远更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