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厉女士在小区内被两名青年持刀抢劫了600元钱,目前嫌疑人已被判刑,厉女士被抢的钱能否追回?记者采访公安部门和法院后得知,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追缴损失。 2010年3月25日晚,厉女士在小区内被两名青年持刀抢劫了600元钱。不到一周,黄海路派出所民警在嫌疑人再次作案时将其抓获。 厉女士说,当时抓到嫌疑人时她以为钱要不回来了,所以也就没提让其退钱的事。但最近跟朋友吃饭时,听他们说被抢的钱能要回来,于是就想问问。 据当时办理此案的民警介绍,两名嫌疑人是第二次作案时被抓的,审讯时嫌疑人抢劫的钱已全部花光,公安机关无法退回赃款。 记者从东港区人民法院得知,该案件已经判决,受害人可在判决后向法院申请依法追缴被告人归还损失。 东港区人民法院法官隋秀芹说,判决前被告人没有赃物退回的,当人身权利受到伤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损失。如果财产受到损失,而被告人在判决前没有上缴赃款,受害人可在判决后,向法院申请依法追缴被告人归还损失。 本报见习记者 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