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30日讯(记者 刘红杰)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省城环境空气质量,自2011年1月1日起,外地转入济南市的机动车,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经查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型,将予以退档。 据介绍,自2011年1月1日起,外地转入济南市的装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包括重型燃气汽车,应为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达标车型。 自2011年7月1日起,外地转入济南市的以点燃式发动机(包括燃油、燃气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应为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达标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