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闫丽君通讯员 王斌
30日,记者从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日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已获管委研究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发区将有近15000名农民统一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新农合参合人数逐年减少参合农民转城镇医保
据了解,近两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地不断发展,开发区不少农村青壮年居民逐步在企业就业,还有部分人群在城市化的过程中转变为城镇居民,使得开发区新农合参合人数逐年减少,仅2010年参合人数就比2009年减少了近5000人。
开发区医疗事业保险处的叶向东主任告诉记者,截止到2010年11月底,开发区参合人员3417人次,一共支出医药费417万元,其中,支付住院费用2169人次413万元,支付门诊费用1248人次4万元,远远超出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高达97万元,而不得不先后三次向财政申请专项资金。
叶主任提到,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开发区医保事业处根据全市情况,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适用于五类人群缴费标准各不同
据开发区医疗保险事业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该试运行办法适用于具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包括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农村未成年居民;男18-59周岁、女18-54周岁的农村成年居民以及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共涉及近15000名农民。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的缴纳标准为,未成年居民按照个人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缴纳;而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个人筹资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280元、150元。其中,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分别按照个人每人每年80元、50元的标准缴费,财政对于履行个人缴费义务后的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00元、100元的缴费补助。缴费补助由区、街道两级财政负担。
“‘空挂户’人员不属于个人缴费补助对象,其个人缴费标准为个人筹资总额,可直接到辖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工作人员表示。
对于那些农村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按照烟台市同类居民筹资总额标准的10%缴纳医疗保险费,五保户个人按照烟台市同类居民筹资总额标准的5%缴纳,一般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城镇居民低保户标准缴纳,差额部分由财政补齐。
工作人员提醒:及时缴费,补缴期间不给予缴费补助
办法中还指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负担部分,中小学阶段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统一代收代缴;成年居民、老年居民以及其他未成年居民,由村(居)委会组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收代缴。
开发区医疗保险事业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农转非”后,相关农民要严格按照城镇居民的缴费时限及时缴费。凡是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的农村居民,以后参保缴费时,须按相对应的个人筹资总额标准一次性补缴2011年1月至办理补缴手续之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农村居民,再次参保缴费时,须按相对应的个人筹资总额标准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财政也不给予缴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