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12月30日讯(记者 孙丽乐 通讯员 刘元娇) 2011年1月1日起,威海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同时工伤认定范围将被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等,工伤保险待遇也将会大幅度提高。 记者从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被扩大到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同时,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工伤认定时间。 而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也将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更多的职工群众。但对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导致的伤亡,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另外,将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进行调整,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增加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