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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冒领,存款不翼而飞储户起诉,银行被判赔偿
  • 2010年12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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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岳茵茵 本报通讯员 张岩岩 张永杰

    储户的银行存款被异地人取走了?近日,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纠纷案,判处某银行梁山支行赔偿原告王某本金存款4万8千余元及2百余元利息。 

    案例播放: 

    存折未丢失,钱被异地冒领

    2006年4月19日,王某往某银行梁山支行存了5万多元现金。虽说储蓄的利息不高,但是王某拿着崭新的存折心里很踏实。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连最让他放心的银行也出了错。今年6月30日,王某来到某银行梁山支行取钱,却被告知原来存储的5万多元只剩下了6千多元。王某一直未取过款,难道是家人取走后忘记告诉了他?经工作人员查询,6月25日下午,有人在湖南省攸县支行从该账户内取款4万8千元。王某想不通一直由自己保管的存折和密码,怎么会让人在外地被冒领,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王某一纸诉状将某银行梁山县支行和攸县支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本金4万8千余元及利息2百元。   法庭上,被告某银行梁山县支行辩称,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好密码及身份证明,被告在存取款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第三人攸县支行述称,涉案的4万8千元存款的支取属于正常支取,第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存折信息及密码是怎样泄露的应通过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   经法庭查证,4月19日王某的确往某银行梁山支行存了5万多元现金,6月25日下午,原告的4万8千元现金被他人在某银行湖南省攸县支行取走,同时还被扣除手续费50元。攸县支行在办理取款业务时,没有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且取款凭证上签名不是原告本人所签。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方办理了存折,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某银行储蓄制度》的规定,客户持存折办理异地取款和转账5千元以上的业务时,要求出示有效实名证件,提供账户所有人的实名证件进行登记,如果是委托他人代取的,还应提供代取人的实名证件。第三人在他人提取4万8千元存款时,没有要求取款人提交其实名证件,也没有要求取款人提交原告的实名证件,故第三人对于原告的存款被冒领负有过错,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被告梁山县邮政局构成违约,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2百余元,经核对其计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计息标准范围内,依法认可。综上,判决被告某银行梁山支行偿还原告王某存款本金4万8千余元及利息2百余元。

    法官说法:

    储蓄合同成立银行应赔偿

    梁山县法院城郊法庭庭长韩清峰评语认为,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在被告某银行梁山县支行办理了存折,双方的储蓄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例,原告在被告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其合同相对人某银行梁山县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日常生活中,储户应注意保护个人的存折和密码,如果被他人窃取,而金融机构又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其办理业务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对相关证件和印章进行认真核查,避免造成损失以维护储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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