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月10日讯(记者 刘红杰) 近日,国家海洋局下发通知,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程序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对于经批准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或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缴清使用金后或工程完工后变更登记,换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确有需要续期的,可以续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