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鱿鱼丝长了毛,超市称“不知者不罪”
买问题食品顾客遭遇索赔难
  • 2011年01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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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0日热线消息(记者赵松刚 通讯员 呼忠利)8日,顾客李胜华从乐购超市买到长毛的鱿鱼丝,要求超市按照“一赔十”比例赔偿,但超市没有答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只有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仍旧销售的情况,消费者才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知情”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8日,顾客李胜华在乐购超市内,以每包21.50元的价格,买了10包青岛泽利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丝,生产日期为2010年8月16日,保质期常温状态下为12个月。可是李先生买的这10包鱿鱼丝在保质期内长毛了,根本无法正常食用。李先生认为,是乐购超市故意销售有问题的鱿鱼丝,随后要求超市“一赔十”,也就是2150元。

    但是,乐购超市对此并不认可,双方各执一词。乐购超市谭经理解释,任何一家正规超市,都不会有意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谭经理说,有可能是产品本身存在问题,目前他们正在与生产厂家联系,对此事进行调查。谭经理说,超市日常检查存在疏忽,没有及时发现有问题的鱿鱼丝,但并非超市故意销售。

    与超市沟通无果后,10日,李先生来到奎文区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奎文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说,《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是,在判断“明知”还是“不知”过程中,困难重重,“销售者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很少会主动承认是故意销售的。这样的索赔前提,使索赔难度很大,会让销售者轻易规避赔偿责任。”

    不过,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既然超市有严格细致的日常检查,对超市内食品进行管理,就不应当出现“无意”的疏漏,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如果出现问题,就应该为自己的疏忽买单。目前,乐购超市表示,会与李先生进行协调,尽快处理此事,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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