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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生活费标准确定
散居孤儿每月60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月1000元
  • 2011年01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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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0日讯(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史清洋)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德州市民政局办公室10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做好孤儿生活费发放工作,明确了德州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需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各县区市组织发放,基本生活费发放的起始时间为2010年1月,这批资金由各县市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于春节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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