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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领年终奖得拿发票换?
律师称单位这样做有逃税嫌疑,并且损害了员工权益
  • 2011年01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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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2日热线消息(见习记者 王超)12日,热心读者黄小姐打来热线电话称,她所在单位要求员工拿发票来换取年终奖的30%,否则不予发放这部分奖金。律师说单位此举有逃税嫌疑,并且有损员工的个人利益。

    据黄小姐称,今年她将能领到大概8500元的年终奖金,可前一天她刚得到单位通知:必须凑够与她年终奖的30%同等额度的发票来换取相应的年终奖金。因此,她要准备总面值2500多元的发票来换取奖金。刚刚参加工作一年的黄小姐是广饶一家民营企业的普通职员,为了备齐发票,黄小姐不得不到处打电话给朋友和同学求借发票。

    黄小姐说,她每月基本工资在2000元左右,同时还有一笔数额不定的业务提成。有时单位也会让员工用同等金额的发票来领取业务提成,但是由于次数不是很多,她的业务提成金额也不是太大,都好应付,可这一次真的被难住了。黄小姐透露说,她一些朋友的单位也用这种办法给员工发工资或者奖金,她自己也常接到朋友求借发票换薪酬的电话。

    通过黄小姐的介绍,记者又联系到了在另一家公司做业务的徐小姐。对于用发票换薪酬的现象,徐小姐说自己都习以为常了。她说,平日公司发放过节费、生活补助费经常要员工用等额的发票换,“我现在就是一个‘发票奴’,出去消费都会要发票。不然,有时需要大额发票时就会抓狂。”

    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表示,企业采用的这种方式是一种逃税行为。获取发票后,企业可以将这些发票计入营业成本,从而逃避一定的营业税。而员工用这种发票报销的方式所得的收入,不会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算范围之内,也间接构成逃税行为。

    赵律师还特别提醒,对于员工来说,这种做法有损自身的利益。员工靠发票领取工资,那账面工资数额会变少,这将直接影响到员工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如“五金”、加班费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员工只能吃“哑巴亏”。如果企业以无法完成发票“指标”的理由克扣员工的钱,就是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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