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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务工仅两个月就被遣回
原来是中介公司把务工签证办成了旅游签证,法院判其返还出国费用
  • 2011年01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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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泗水1月12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杨杰 许贵梅) 张某本想出国务工赚钱,没料到交了15000元的出国费后在国外呆了两月即被遣回,后才得知是出国中介公司竟把他的两年务工签证办成了两个月的旅游签证,而张某交的出国费中介公司也迟迟不予归还,张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泗水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返还所收张某的出国费。  泗水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月27日,张某向泗水一出国中介公司缴纳了15000元的出国费用。同年11月7日,张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出国人员协议书,并规定了派遣张某出国务工两年以及办理出国的时间,并承诺在外务工两年期间,收入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协议还约定,若因张某的原因不能出国,费用不再返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国,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的退回。  张某于2008年11月9日出国。不料,中介公司给张某办理的是两个月的旅游签证,张某在国外滞留了一段时间后被遣返回国,前去找中介公司要求返还出国费用时,该公司一直未予返还,张某遂将该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返还出国费用1500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出国人员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张某履行了缴纳出国务工费用的义务,中介公司应按约定派遣张某出国务工两年,但该公司却为张某办理了为期两个月的旅游签证,并未完成其居间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所以张某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出国费用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张某要求由中介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中介公司未到庭,对双方合同中约定应扣除的合理费用,中介公司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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