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省城中小学放寒假的时间,“有偿家教”的话题再次成为热谈。日前,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台规定,要求“国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对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特别是特级教师、各级名师、教学能手等,给予撤销荣誉称号、直至撤销相应教师职务的处罚”。有关部门未雨绸缪、提前通告,想必也是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彻底解决。 应该说,社会存在着对家教的需求,但存在未必就一定合理。相信大多数在校教师都反对有偿家教,但为什么有些老师对教育主管部门的禁令置若罔闻呢?2010年开始执行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补习班。公办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条例虽然颁布了,也开始执行了,有偿家教仍然畅通无阻,更没有看到从事有偿家教受到处罚的教师。看来,有偿家教作为一种校外行为,校方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教育主管部门也很难下决心“挥泪斩马谡”。 而部分教师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于不顾,这本身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试想一下,如果自己制定的班规、课堂规定学生都不执行的话,作为老师的你该怎么办?从大道理上说,选择了教育,就选择了“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肩负着“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从人之常情看,如果一方面对学生从事有偿家教,一方面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相悖之下,老师的说教又有何底气呢? “有偿家教禁令”这条高压线不能一碰再碰,校园内要遵守,假期里更要遵守,这不仅要靠行政条例,更要靠教师的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