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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为您解惑
谁赔我家的采光权?
  • 2011年01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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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李某今年刚从A开发公司购买了二楼一套房屋,搬进新家没多久,开发商就又在南边盖了一栋高楼,而且楼间距比当初承诺的小得多,平时阳光很少,于是怀疑楼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咨询规划部门,得知楼间距达不到规划要求,问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马恒明律师:我国《民法通则》将采光权纳入到相邻权关系中。《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而根据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起居室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过厅可以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平方米。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2个获得日照。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从问题所述分析,如果开发商所建的南楼确实不符合规划要求,影响到了李某的采光、通风,李某则有权得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求是和信咨询:(0536)810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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