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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测速点日抓超速车500辆(次)相关部门称“准确率不便透露”
流动“电子眼”准确率遭质疑
  • 2011年01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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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安装固定“电子眼”的路口都有醒目的交通标识。

    ■文/图

    本报记者刘海蒙

    超速电子眼的学名叫做“雷达测速仪”,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雷达测速仪周期检定时间为一年。

    临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全市的“电子眼”都是一年一检的,而且是刚刚才检测过的,至于准确率问题他则称“不方便透露”。

    追问>>

    超速50%流动测速准不准?

    去年6月份,刚买车的杨先生在市区一家企业上班,月收入约1600元。杨先生告诉记者,他平时开车很谨慎,每次到有摄像头的地方,都会提前放慢车速,“安全”通行。

    一周前,杨先生上网查询违章记录时发现,2010年7月3日下午5点30分在临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被一流动测速仪抓拍到超速10-30%。杨先生觉得奇怪,他知道该路段限速每小时70公里,由于他刚买的新车尚在磨合期,没必要开快车。他经过该路段时,速度表一直是每小时60公里的时速,一点也没敢超。可即使这样他还是超速了。

    13日,市民刘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自己半年前的一次被流动测速仪抓拍到的经历。去年6月份,他驾驶一辆私家车从兰山区去苍山县办事,在途经罗庄区盛庄立交桥蒙山大道南段时,被一道强光晃了一下眼睛。过了两三天后,他从网上查到了自己被拍了超速记录。

    “那个地方没有摄像头,谁拍的呢?”刘先生称,事发后的几天内,他曾先后多次到过事发路段,均未发现摄像头,但每次都能在对面马路上看到一辆警车,车内时不时发出强光。

    “我在该路段,连续两天被流动测速仪抓拍到,其中一次

    竟然超速达50%以上,要交500元的罚款,真不知道上哪说理去。”刘先生的同事季先生去年8月26日、27日在罗庄区同一路段被流动测速仪连续抓拍了两次超速,一次超速10-30%,另一次超速50%以上。

    “如果真违法了,我认罚,如果没有,我真希望能不交那份冤枉钱。超速多少只凭测速仪说了算,如果出现误差怎么办?50%以下和以上就要相差300多元。”季先生说,“电子眼”啥时段执法,啥时段关闭,老百姓应有知情权。2009年3月份,临沂曾向社会公布了全市所有用于拍摄交通违法的固定“电子眼”位置,但未公布用于抓拍超速流动测速仪的位置。

    爆料>>

    一个测速点日开数百条“罚单”

    “在市区沂州路与清河北路附近一流动测速点最多的时候,一天可拍下500多条违章‘罚单’。”一位曾在罗庄交警工作六年的协警小王(化名)告诉记者。罗庄交警部门有五六辆流动测速车,分布在罗庄各主要路段,抓拍超速违章。

    “为保障流动测速的隐蔽性,我们通常将车开到绿化带后,进行超速违法抓拍。”小王说。机器毕竟是机器,难免有失误的时候,有时也会出现抓拍失误。例如两辆同时行驶的车,其中一辆超速行驶,被雷达锁定后,但两辆车又同时出现在摄像范围内,摄像头对焦时就会出现误差,也有可能抓拍到没有超速的车辆。

    一旦“电子眼”发生故障,误拍了怎么处理?是不是允许驾驶员申诉?对于此事,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子豪律师认为,对于被交警拍摄的违法记录,驾驶员有权查看交警拍摄的视频资料及照片,交警队有义务满足驾驶员的知情权。若驾驶员对被拍的违法记录有异议,可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可提出行政诉讼。当然,驾驶员要证明交警队摄像头不精确,就要通过质监部门进行鉴定。

    质疑>>

    流动“电子眼”准确率缘何成谜?

    2009年3月,临沂交警部门向社会公布了已投入使用的352处固定“电子眼”具体位置,其中分为111处闯红灯抓拍设备、125处超速抓拍设备以及116处道路电视监控设备。目前市区以及县区各大主要路口都有“电子眼”抓拍,主干道基本做到无缝隙覆盖。但记者在交警部门公布的“电子眼”的名单中,却未见到流动“电子眼”的身影。

    超速电子眼的学名叫做“雷达测速仪”,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雷达测速仪周期检定时间为一年。

    “即使‘电子眼’年检,也只是进行简单的抽检,无法达到全覆盖检测。”临沂市一位从事质监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电子眼和锅炉、电梯一样,属于国家强制检测的设备,而且要进行年审,凡是没有经过检测的一律不得使用。目前,临沂质检部门并没有取得“电子眼”的相关授权,而是统一由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检测。

    记者联系了临沂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一孙姓工程师,他只表示,目前全市的“电子眼”都是一年一检的,而且是刚刚才检测过的,至于准确率问题他则不方便透露。

    14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了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据一工作人员介绍,该所负责对全省的固定式电子眼和移动电子眼进行检测,但具体情况不宜公布。

    16日,记者从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看到,2008年3月25日,山东省计量科学院与沂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测所,对沂水县在用的交通管理电子眼进行了全面计量检定。本次检定共检测在用电子眼19只,计量检定人员按照国家计量检定标准,对这些交管监测设备的外观功能、测速误差、违规行为识别率、抓拍图像有效率等技术指标进行了严格测定,结果表明,沂水的交通电子眼合格率达到94.8%。

    七嘴八舌:

    电子眼不该为罚而设

    尹先生(读者):据笔者所知,一些城市安装电子眼还有一个动机,便于罚款。笔者以为,城市交通管理要秉承这样的理念:电子眼是监控、管理交通的工具,而不是罚款“哨兵”。交通执法应“先礼后兵”,体现善意,即明确告知司机这里有“电子警察”,切莫违章,如果驾驶员充耳不闻,我行我素,硬要闯“红灯”,再处罚也不迟,不能搞“不教而诛”。

    杨先生(教师):电子眼已经逐渐沦为“隐蔽执法”的“副产品”,执法者成了“猎人”,司机则成了“猎物”。电子眼躲在阴暗的角落“守株待兔”,等待违章司机主动上钩,违章的司机们则有一种“误中圈套”的感觉。这种执法方式尽管能起作用,但从长远看却极其有害。隐蔽执法至少有三个问题:一是当事人知情权的问题,在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设好“套儿”让人钻,不符合执法透明的要求,更不符合“依法取证”的法理;二是执法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执法部门应当有告知义务,如果执法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执法部门就是违法;三是执法舞弊行为、巨额罚款的去向问题。一旦执法暗箱操作,很可能沦为“执法创收”,里应外合侵害公民权益。

    陈先生(读者):摄像头的存在本是为了防患于未然。而搞暗拍,客观上则是让违法先发生,然后再来处罚,这显然背离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初衷,也难逃舆论“罚款为主、执法为辅”的追问。北京、重庆等地,摄像头公开执法已逐渐成为常态。

    杨女士(会计):摄像头只是手段,减少交通违章关键不在是否公示摄像头位置,而是在于提高公民素质。法国警察执法较为宽松,可即便如此,并没有导致巴黎人乱开车。原来,为了人身安全和避免多交保险金,法国人开车大多极守规矩。既然如此,相关部门不如对屡次违规的车主,提高其交强险的缴付额度。通过这样的手段,让开车人“长记性”!罚教并举可以提高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

    您在行车途中有没有被莫名抓拍的经历?您对流动电子抓拍执法有什么看法?可以致电本报热线电话8966110,说出您的看法和经历,本报将会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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