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5日讯(记者 侯文强 通讯员 海秀 模伟)福山区一名17岁的小伙在33天时间里,连续7次潜入别人家里去偷东西,不过他最大的一单“生意”只是偷到了110块钱。检察机关最终把他送进了牢房。
这名小伙姓张,现年17岁,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间的33天时间里,他先后在福山区产业区一带7次采用撬门破锁、爬窗入室等手段入室盗窃现金110元、1包沙琪玛、1包雪饼、1个苹果、1床棉被、4盒银鹭牌花生牛奶。
在这7次盗窃中,张某一直没有偷到比较值钱的东西,他最大的一单“生意”是偷到了110元现金。
今年1月5日上午10点左右,在盐场村治安室西约200米处的一个胡同内,第七次入室盗窃后正准备翻墙逃跑的张某,被巡逻的福山警方便衣队民警抓获。
福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本案单从盗窃数额看无法认定盗窃罪。但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则仍涉嫌盗窃罪。1月20日,福山区检察院一涉嫌盗窃罪批捕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