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老张的老伴1999年老伴去世,有3个儿女。2003年找一后老伴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手续,2010年后老伴离老张而去,儿女也拒绝赡养老张。老张现每月有退休金1000多元,两居室住房一套,没有其他财产。老张到底该由谁来赡养?老张是否可以卖掉房子来支付住养老院的费用?
律师说法: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宫惠玲律师解答:
1、后老伴与老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后老伴对老张没有法定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2、《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老张可以要求儿女支付赡养费,如果儿女不给付该费用,老张可以将儿女起诉到法院索要赡养费。
3、因为房产属于老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老张妻子的遗产,另一半归老张所有。妻子的一半由老张和3个子女共同继承,房子现在属于老张和3个子女共有的状态,要出卖的话,必须得到3个子女的同意才行。 求是和信咨询:(0536)8105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