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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出文物上交却获盗掘罪
村民:挖掘时近百人在场,怎么能说盗掘呢?
  • 2011年0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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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刘彦朋)莘县一些村民修建种菜大棚时,无意挖出文物,电话报警上交给相关部门,最终被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刑。12日,获刑村民的家属致电本报反映,这个结果让他们很意外。

    2010年7月20日上午9时左右,莘县十八里铺镇郝楼村村民张新启雇佣该村王得玉、王计明等人,为他家翻修蔬菜大棚时,挖到一座古代墓穴(本报2010年7月26日和8月3日曾予以报道)。“当时只看见了几块砖,如果不挖出来,就没法打桩翻新大棚。”14日下午,张新启的妻子告诉记者,清除砖头后,又发现一口棺材。

    “这时候,有近百村民过去围着看,王得玉几人拿出了棺材里的东西,放在了一个袋子里,交给王计明保管。”张新启的妻子说,两天后,张新启和王计明等人碰头,准备报警上交挖出来的东西,不料发现少了几件,就让王计明回去找。直到2010年8月1日找齐后,同样参与挖墓的王计田等人报案,他们把挖出来的东西全部交给莘县公安局和该县文物管理所。

    该村党支部书记王东臣说,本来以为相关部门会奖励他们,结果王得玉等11人在2010年9月30日被羁押后,又收到了莘县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并被检察院起诉到莘县人民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2010)莘刑初字第155号判决书》(2011年1月31日)显示,王得玉等人在为张新启翻修大棚中挖出墓葬,得到张新启授意后,打开墓葬,发现一具女尸,身上有金银装饰品,王计明等人从女尸上摘下金耳环等一般文物和部分三级文物后,由其带回家保管,两天后清理时发现文物少了,由王计明继续保管。到2010年8月1日,除了张新启外,王记田等被告人报案,将23件文物从王计明家中提取上交。

    该院认为,“{上列被告人私自挖掘明代万历年间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予非法占有,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刑法》分别判决王计明等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四年半,分别判决王得玉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至四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

    “挖掘时有近百人在场,包括我在内,怎么能说他们是盗掘呢。”王东臣说,法院判决后,在该村引起了不小了波动,大家很不理解,都支持他们继续上诉。

    14日下午,记者赶至莘县人民法院,该院刑庭一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以不了解案情为由,婉拒记者进入法院采访。

    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太说:“这处墓葬本来就是迁移过来的,对它的实际文物价值还有待进一步鉴定。所以现在无法认定盗掘、破坏的问题。另外,既然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当事人主动报案上交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他们显然不具有盗掘和破坏的主观故意,且不是以占有为目的,无法构成盗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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